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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无能法官不作为 分居5年的离婚案不判决

发表于2017-12-25

某女士,家庭富裕,形象气质俱佳。但事与愿违,婚途坎坷。对于普通人来讲,原本是最普普通通的婚姻生活,但因为财富,让婚姻生活并不平静,充斥着矛盾和暴力,且很快就支离破碎。但更让痛心的是,一场分居5年,历经三次起诉,6次开庭审理,6份判决仍无法解除婚姻关系。

造成此种局面的,皆因天津市滨海新区王晨法官的不作为或贪婪,堂堂带国徽的人民法官却屈服于一个泼皮无赖的威胁恐吓,泼皮无赖声称:“如果某女士不支付350万离婚补偿费,就要杀了王法官或者自己自杀,所以王法官一直不敢判决离婚,只是调解。

某女士与王某于2010年10月8日登记结婚。结婚的房屋、家具、车辆都是某女士家里人,在其结婚前购置好的。结婚初期,生活还算正常,随着王某感受到了富裕生活,且潘女士怀孕有了孩子后,王某有持无恐。自2013年起,王某经常出入酒吧夜总会等灯红酒绿之场所,挥霍钱财,因此经常发生口角,并多次无端殴打某女士,对家庭生活及女儿不管不顾,某女士的日常生活和经营贸易无法正常进行。为了逃离黑暗无感情的生活,无奈之下,某女士于2013年3月带着女儿离开天津放弃生活事业,其父母全款在天津购 买的房屋、车辆、红木家具,被王某霸占,独自前往父母老家,从此开始分居生活,期间再没有回到住处。

2014年3月,某女士经深思熟虑后,痛下决心,第一次提起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中心法庭,提起离婚之诉,主审法官是王晨。2014年7月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滨塘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某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准离婚。”认为感情没有破裂。

2015年2月25日,第二次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4月28日,又是王晨法官再次做出(2015)滨塘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2015年7月1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某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究其原因,是在两次起诉的一审、二审庭审过程中,王某带领好几个膀大腰粗,描龙画凤秀有纹身的社会人员,冲击法庭安检处。威胁潘女士不准离婚,如果离婚可以,要某女士补偿其350万元。王晨法官借此,也多次要求原告调解离婚,并说“我自己的生活也受到威胁,希望你接受调解,否则我拖你七八年,这种案子多的是,你也没有办法,要不我只能判决不准离婚”。

事实上王某之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某女士个人也没有那么多钱。无非王某认为,某女士的父母,在其结婚前,为其置办了房屋和车子。而某女士也认为“作为一个女人结婚短短几年还要养孩子,为什么要无辜补偿王某350万元,仅有的房子也是父母购置,还要为孩子留下;作为法官就算对方是所谓的黑 社 会,就算对其进行了所谓威胁恐吓,就可以胁迫一方当事人补偿对方350万元,花钱免灾吗?否则就可以,以法院判决形式,裁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判准不准离婚吗?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也害怕威胁胁迫吗?王法官认为这些钱属于王某所得,完全可以判决分割呀,某女士完全同意依法判决财产部分,法官为什么一定要调解呐。我们是否可以合理置疑,王晨法官本身就是与王某私下沟通过,目的是变相协助王某进行敲诈勒索,然后两人分赃啊。

2016年4月11日,一个女人挣扎煎熬等待了两年后,第三次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本以为事不过三,此次提起离婚的诉讼,于法于理该判决离婚了。这也看出离婚的决心,无法调解,再无和好可能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了。但,王法官明确告知某女士仍要调解,并表示调解离婚金额,可以降到250万元补偿金,否则法院仍然会判决不准离婚。接着王某,庭审中又非常配合的飞扬跋扈,戾气十足,并扬言“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就先杀了某女士全家,然后自杀”。据此,王法官第三次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的逻辑何在?王某这样作,不就是为了要钱吗?主审法官这样的视而不见,枉法裁判,不就是在协助王某在敲诈勒索?

这悲哀的一切就是因为当时的选择错误,就必须付出这样的惨重代价吗?一个女人最美好的10年就这样可以无情被耗尽,也是活该吗?或者只有自己父母拿出350万元才可以买回自己女儿自由吗?婚生子女必须由自己独自抚养,而王某至今不用出一分钱,当然也没有看望过一次,只是要钱就行。难道这还不就是赤裸裸的威胁和敲诈钱财吗?

无奈,某女士第四次走上离婚诉讼之路,2018年1月法院要再次开庭审理本案,王法官仍然是主审法官,他的依据会是什么,结果会是什么,结局能是什么,一个人10年美好光阴尽逝,结局只有一个输字。

最后,生活仍在继续,婚还是要离的,希望这样悲催悲哀的事情,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引起媒体的关注,引起不畏黑 社 会势力的有关部门及领导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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