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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被揭银行股东骗银行1.4亿被判刑(转载)

发表于2017-11-23

据金融界报道,9月7日,江苏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补发一起股权质押事项。公司股东袁龙生于7月31日将质押给苏州市吴中区金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0万股股份解除质押后,当日又将该部分股份全部质押给江苏省苏汇典当行有限公司,质押期限至清偿相关债务之日止。根据公告,本次质押股份用于借款担保,金额为600万元。鹿城银行(832792)表示,上述质押股份系股东个人行为,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袁龙生持有鹿城银行5.86%的股份,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应在发生后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众所周知,银行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后,就不单是银行了,而且也是股份有限公司。既为股份有限公司,就必须得遵守公司法。所以,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持股5.86%的这个股东袁龙生,想把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谁就质押给谁,想为谁担保就为谁担保,而鹿城银行又表示其质押股份系股东个人行为,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这就太不注意维护银行的公司利益了。如果他真有钱,非得自由地质押或担保,可以把股份抽出去,以自己的名义随便质押或随便担保嘛,干吗总以鹿城银行股东的名义来回质押和担保呢?

“拉大旗作 虎 皮”是一些商家的经营之道,总喜欢找一个大的靠山实现个人目的。与鹿城银行的其他大股东比,名不见经传的袁龙生也挤入了股东行列,直至持股5.86%,然后再以此身份和实力玩“空手道”当然就伸缩自如。7月31日质押给苏州市吴中区金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0万股股份解除质押后,当日又将该部分股份全部质押给了江苏省苏汇典当行有限公司,时间的衔接绝不是一个“巧”字,而显然是之前有过精心的策划和算计。

银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管好股东,不能任由股东胡乱使用股份。否则,不出金融风险一切都好,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就银行不得不也跟着背上风险了。关于银行股东骗银行,内蒙古的鄂尔多斯农商银行已经发生了一个案例。据《法制日报》报道,2016年6月2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其中,关于骗取银行贷款罪,法庭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白昊为取得贷款,通过套用他人审计报告、伪造公司财务报表、虚构贸易合同、虚构贷款用途、虚构或夸大保证人资产及年收入等方式,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4亿元。而白昊之所以有这么大的能耐,从银行贷款1.4亿元,前提就是取得了鄂尔多斯农商银行的信任,也是鄂尔多斯农商银行的一大股东。

当然,人和人不同,不能以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的白昊能做出的事情,鹿城银行的袁龙生也能做出。但,袁龙生作为鹿城银行的股东,不为鹿城银行的经营和发展出力,反而总拿自己的股份去质押或担保干自己的事情,这也太不尽股东的义务了。在股份有限公司里,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既然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就也得维护公司的利益,为公司经营和发展出力。《公司法》第20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明摆着,一些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不是很好,与村镇银行的历史太短有关,并且脱胎于本来问题成堆的农商行、农信社,还远没有达到正规的商业银行那样的素质。由于公司治理的素质差劲,不仅管不好员工,而且也搞不好与股东的关系。像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这样,一名股东把300万股股份质押来质押去,鹿城银行都不当回事,还口口声声系股东个人行为,真够心大的,也够没有金融风险意识的。

文/王嘉艺

原标题: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还很差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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