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业主自治”的尴尬(之一)——业主自治没地位用事实来说话:
常州市近期发生过一起开发商状告业委会的事,其中居然有房管、建设部门出假房产证(地下车库)帮开发商的“奇事”,后来开发商自知理亏撤诉了。业委会为了讨个公道,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被区法院告知业委会没有法人地位,不予受理。业委会只好上诉于市中院。市中院认为有关物管法规已经明确业委会具有诉讼资格,遂发回区法院重审(幸亏市中院尚有水平,否则“业主自治”就惨了!区法院是真不懂呢,还是为了给开发商帮忙而故意装糊涂?)。——有关职能部门不惜弄虚作假帮开发商;区法院的法官眼中没有业主地位,而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关系良好”;物业公司告业主拒交物管费,业主反诉拒交理由(因为互为因果),法院却拒不采纳,对于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追讨物业费的前置条件(先由业委会催交,然后物业公司才能起诉)法院也不加置理,要业主另行起诉(业主个体要走法律途径是很难的),物业公司轻而易举地胜诉了,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无法为业主提供帮助。某些政府官员、法官都偏向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其中奥秘不言自明),“业主自治”没有地位,简直到了没有说话的地方的地步,自治之难、维权之难难于上青天!
Re:“业主自治”的尴尬(之一)——业主自治没地位新闻舆论也不很公正。常州日报去年发了一篇调查报告,文中所用开发商提供的材料全是假情况,报社记者、编辑对假材料不加甄别、核实照登不误,起到了传播谎言的作用;今年居然又发了一则假新闻,用假情况为物业公司涂脂抹粉。这不得不让人怀疑记者采访时是不是得到了什么好处,把业主给“卖”了?
业主委员会既不是社团组织(没在民政部门登记),也不是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什么单位(虽然明确房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但房管局下属的物管中心公然声称它只为物业企业服务而不为业主服务,连物管协会原有的“业工委”都擅自取消了)。业主委员会什么也不是,只在房管局“备案”,工作假如有差错,从市房管局到区局、街道甚至居委会(所谓四级管理)都可以管你,“指导监督”你,你不开会可以强制你开会;做对了,它在边上看着,不反对不支持。有什么问题需要帮助解决,它左推右挡------如此而已。业主如此弱势、无助,没有地位,这个“自治”尴尬到了极点?!